邬某渐、常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栏目:案例论丛 发布时间:2025-06-24

邬某渐、常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彭某鸿两人将四川省武胜县产生的一车20余吨含油危险废物倾倒在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山沟里,造成该处林地被污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GB/T 39792.1—2020),确认涉案场地中“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和“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下层土”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已对相关6人实施逮捕。

【调查处理】

2020年8月6日凌晨,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彭某鸿2人将四川省武胜县产生的一车20余吨含油危险废物倾倒在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山沟里,造成该处林地被污染。经查,该含油危险废物来源于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其承包商为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将固废处置业务转包给重庆佰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后重庆佰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给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渐进行处置。

2020年8月10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倾倒物送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双石镇原西山监狱大坳田旁公路边倾倒点的土壤里的石油烃严重超标,相比环境基线值,涉案场地“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的石油烃超标3417%,“永川区双石镇西山大坳田倾倒物下层土”的石油烃超标272%,土壤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

根据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中正(2021)环损鉴字第602号)(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永川区原西山监狱旁西山大坳田处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应急清运和无害化处置,共计清运污染土120.12吨。

2021年7月9日,本案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金额共计889979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6人实施逮捕。

【案件启示】

一是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跨区域倾倒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前期溯源调查的困难。因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

二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的恢复措施;量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事件中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修复工程等费用支出,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四是部门联动会商,保证程序合法,保障案件办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多管齐下,环保、公安、检察院联合开展案件侦破,锁定相关证据,有效突破环境违法者心理底线,提高审讯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