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栏目:案例论丛 发布时间:2025-06-24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含铬危险废物治理 国有建设用地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

【要旨】

针对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且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治理。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岸区B地块位于重庆两江四岸核心区,为全市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档住宅小区地段。2021年3月,土地使用权人在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状况调查时发现,该地块内存在大量违法填埋、堆放含六价铬固体危险废物的情形,且该地块距长江主干道不足300米,严重破坏沿江土壤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于2022年1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现场勘查、走访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南岸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下简称南岸区公安分局)调取材料等查明:B地块内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六价铬,其填埋范围0.37公顷,平均填埋深度1.3米,占地约体积4875立方米,总量达5362.5吨(含被部分污染泥土)。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南岸区公安分局经初查暂时无法确定案涉土壤污染责任人,但B地块土壤受损程度有进一步加重的现实风险,亟需对其开展治理修复工作。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南岸区生态环境局自2021年3月接到关于B地块存在土壤污染的报告以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表层覆盖、设置防护围栏、安装监控设备等临时性风险管控措施,未依法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清运处置和受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3月11日,南岸区院向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监督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对受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开展治理修复。

检察建议发出后,应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商请,南岸区院多次组织召开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协调推进会,邀请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土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对案涉地块危险废物的处置、土壤修复以及后续可能追责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土地使用权人对受污染地块开展全面治理修复与土壤污染责任人查明同步推进的工作共识。

在南岸区院的督促协同下,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制定案涉地块危险废物清运处置方案,聘请专业公司对危险废物开展清运、处置,截至2022年5月,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全部完成案涉地块所有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置工作;南岸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持续对受污染地块土壤开展定性定量分析,并有效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南岸区院对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修复工作多次开展实地跟进监督,并邀请具备生态环境治理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履职效果进行公开听证评议。鉴于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全面履职,案涉地块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修复,2023年5月26日,南岸区院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但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污染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开展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和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确保案涉地块土地永续利用,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