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损害大气环境司法鉴定助力重现蓝天白云
栏目:案例论丛 发布时间:2025-06-24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重庆市某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线索,通过调取重庆市某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卷宗,发现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分别超年度排放总量140.16吨和124.55吨。2020年5月,该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首先,鉴定人员核实了企业排污许可证,明确其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2017年度和2018年度排放总许可量。其次,分别查阅企业2017年度和2018年度二氧化硫排放月表和在线数据报表,明确其超标排放行为与超标总量。随后,鉴定人决定结合排放受纳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与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所处区域属于Ⅱ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附件《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表1中对环境功能敏感系数的推荐值,Ⅱ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敏感系数为3。鉴定人员咨询了重庆市及周边地区相关环保公司,得知处理与该公司相同生产行业产生的二氧化硫的单位治理成本为0.14万元/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污染物超标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的公式,最终计算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11余万元。

经重庆市某区检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涉案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前,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正积极支持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就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鉴定要点

《说明》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因此,本案适用于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指导意义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感受最直接的环境问题之一。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提取固定证据困难,往往给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带来较大困难。本案通过对比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放月表和在线数据报表,明确涉案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总量,再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衷,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